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与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其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审查合理性(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除外)。
起诉条件与期限:①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动产案件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长保护期限);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被告的确定(第26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2014年修法的重大变化);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以负有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则(第34条):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不同,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只需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起诉符合条件。
审理规则: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②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④判决类型包括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并可责令重作)、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变更)、责令支付抚恤金等给付判决。
相关词条:行政复议(2023年修订)、行政赔偿(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