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

(real property/immovales)

民法上所规定的物,分为动产及不动产。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或非经破坏变更不能移动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之定着物(如轻便轨道、房屋等);另外不动产之出产物未分离者(如未与土地分离之树木),为该不动产之构成部分。

不动产通常价值较高,移动不易,且不易增加,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因而在民法对不动产物权,在物权种类、变动要件、得丧原因及效力有异于动产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基本上以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区分地上权)、不动产役权、抵押权、典权为不动产特有的法定物权。(台湾地区“民法”)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民法观点(典权系台湾地区特有制度)。大陆地区《民法典》:不动产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用益物权体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