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9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①处罚法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②过罚相当——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④一事不再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予处罚与从轻减轻(第30-33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追责时效(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常见问题:被电子监控抓拍违停每次都罚款,算“一事再罚”吗?——每一次违停都是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状态持续(如无证经营两年)从何时起算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停止经营之日)起算。
相关词条: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听证、行政复议(2023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