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常见的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等。
识别标准(2019年“两高”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法释〔2019〕17号):①主体要素——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②目的要素——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③内容要素——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协议目的与行政职责相关)。纯粹的民事合同(如政府采购普通货物买卖)不属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与约束: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但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且给予补偿;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损毁协议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行使优益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起诉规则:①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的,起诉期限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②对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变更、解除协议等行政行为不服的,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六个月);③政府“新官不理旧账”拒不履行上届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的,属于违约,法院支持继续履行或赔偿。
实务要点:①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以协议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为由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依法审理;②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无效(行政协议争议由法院管辖,不得约定仲裁);③补偿协议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词条:行政征收征用与补偿、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与审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