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听证

处罚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决定处罚决定能否成立。《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明确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完整程序,其中告知与听证是当事人最容易行使、也最常被行政机关忽略的权利。

普通程序要点:①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行政处罚法》第46条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手段;②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45条)。

听证程序(第63条、第64条):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听证笔录的拘束力)。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罚款执行(第66-72条):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本身;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常见问题:处罚决定书没写救济途径违法吗?——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遗漏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服罚款怎么办?——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相关词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原则、行政复议(202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