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探望、短期带走子女与其交往的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离婚不是亲子关系的终点。
行使方式: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常见的判决方式为“每月探望X次,寒暑假各共同生活X日”,是否可以过夜、能否带离住所,均可在方案中明确。
中止与恢复: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实践中常见的中止事由包括: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有吸毒赌博恶习、曾对子女实施暴力或利用探望藏匿子女等。申请中止的主体包括直接抚养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其他监护人等。
强制执行:对拒不协助探望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乃至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促使协助,而不是把孩子“抢过来”交给对方。
实务要点:①探望方案宜约定得尽量具体(频次、起止时间、交接地点、节假日与生日的安排),模糊表述是日后冲突的最大根源;②子女本人拒绝探望的,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会被法院重点考虑,可申请变更探望方式;③以对方不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没有法律依据——抚养费与探望权相互独立,各自可分别主张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