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民法典》第1084条)。

数额标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计算。

给付方式与期限: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继续主张。

可以要求增加吗: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1085条第2款)——物价上涨、子女患病、升学教育支出增加,都是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实务要点:①抚养费一般不含择校费、课外培训班等大额选择性支出,另行协商一致或经法院认可才可主张;②不直接抚养方以“停止探望”换取抚养费减免的约定无效,两项权利义务相互独立;③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词条:探望权、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