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为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设置的三十日缓冲期: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第1077条第1款)。
期限规则:前述三十日届满后,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1077条第2款)。也就是说,走完协议离婚全程最快需要三十一天,且申请发证环节同样必须双方到场。
适用范围:冷静期只适用于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不存在冷静期;存在家庭暴力、虐待、赌博吸毒恶习等情形的,可以直接起诉离婚,不必经过登记程序。
实务要点:①冷静期内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可在诉讼中主张少分或不分,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冷静期本身不冻结财产;②冷静期内一方不配合申请发证的,协议离婚失败,另一方只能诉讼离婚,原离婚协议虽可作为感情破裂与财产分割意向的证据,但尚未生效;③冷静期两侧“30日+30日”都要双方亲自到场,一方在异地会拖长周期,可提前预约登记机关。
常见问题:冷静期内一方借债或处分房产有效吗?——对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一般有效,受损方可离婚时主张赔偿或少分财产。分居多年还要等冷静期吗?——登记离婚要等,起诉离婚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