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与登记离婚相比,它不需要对方同意,也没有离婚冷静期,是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下落不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下的主要出路。
法定裁判标准(《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两项重要规则: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79条第5款)——这是破解“第一次判不离”僵局的法定路径;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1081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除外(第1082条)。
实务要点:①起诉需提交结婚证、感情破裂证据(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及子女财产情况;②判不离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③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可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
常见问题:对方不到庭能离吗?——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分居要有什么证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水电缴费、聊天记录中关于分居的陈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