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被负债”是离婚案件中最容易踩的坑,法律为此划定了清晰边界。

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1064条):①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如补签借条、承诺还款),属于共同债务;②日常家事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③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要点:①赌债、高利贷、一方个人挥霍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②配偶一方为对方公司经营担保、共同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的,可能被认定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看资金流向与受益归属;③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清偿的一方可依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④离婚时隐瞒的共同债务,另一方清偿后可向隐瞒方追偿。

常见问题:一方借钱给父母买房算共同债务吗?——若超出日常家事范围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上不属于,除非另一方追认。婚姻期间我替对方还了赌债,能要回吗?——可依不当得利或离婚时主张对方补偿,举证较难,借条用途备注很关键。

相关词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