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适用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不掌握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
核心规则:①期限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②用人单位应在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未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按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主张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6条);③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第38条);④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第40条)。
实务要点:①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补偿法律未强制,争议主要发生在离职后;②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离职后单位一直不给补偿,满三个月可书面通知解除,此后不再受约束;③用人单位也可在离职前明确通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多数地区实践认可),避免白付补偿;④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请求酌减,但通常仍显著高于已付补偿。
常见问题: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一样吗?——保密义务是法定且无期限、不以补偿为对价;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有期限、以补偿为对价。跳槽到关联公司算违约吗?——看是否实际从事竞争业务以及实际用工主体与竞争企业的关系,法院会穿透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