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直接指挥监督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形成“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的三方结构。
基本规则(《劳动合同法》第57条至第67条):①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并取得行政许可;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③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④用工单位应履行提供劳动条件、连续用工期间正常调薪、带薪年休假等义务。
岗位限制(第66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正式员工脱产学习、休假期间可由他人代替工作)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
责任承担: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2条);用工单位违反三性、10%比例等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同样产生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①“假外包真派遣”——以外包名义实为派遣用工的,按劳务派遣处理其用工责任;②逆派遣(本单位让员工先辞职再由本单位设立或关联的派遣单位派回)无效;③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主体依解除情形确定,尽量把用工单位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常见问题:派遣工能转正吗?——法律未赋予自动转正权利,但同工同酬权不受派遣身份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