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流程与期限:①申请——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与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②组庭审理——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延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调解——仲裁庭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第47条):两类案件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仍可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只能在三十日内以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实务要点:①仲裁不收费;②请求事项要在申请时一次列明,开庭后增加请求可能不被准许;③仲裁阶段也可申请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④对裁决部分不服、部分服从中,不服部分起诉后生效部分可申请强制执行。

常见问题:仲裁委不予受理怎么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可持通知书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什么时候生效?——非终局裁决,双方在十五日内均未起诉的生效;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对用人单位生效。

相关词条:劳动仲裁时效、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