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代替通知期,即实务所称“N+1”中的“+1”。它不是所有解除都有的待遇,仅是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中“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替代选项。

仅适用于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第40条):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适用代通知金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第36条)、过错性辞退(第39条)、经济性裁员(第41条)、合同期满终止(第44条)、违法解除(第87条)——这些情形要么不需要通知期,要么支付代通知金也不能弥补程序违法。

计算标准:额外支付的工资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实务要点:①“N+1”只出现在依第40条解除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场合,离职谈判中单位承诺的“N+1”属于协商方案,与法定代通知金是两回事;②以第40条第1项解除的,还需先行医疗期满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③主张代通知金须以解除合法为前提,若属违法解除则直接主张赔偿金,不再另行计算代通知金。

常见问题:单位给了一个月工资让我马上走,但没有书面通知,算合法解除吗?——支付代通知金须以具备第40条实体情形为前提,缺乏实体依据的,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相关词条: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