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与破坏资源类犯罪
资源类犯罪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主要包括: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刑修十一修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矿产品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除外情形等,依2022年破坏矿产资源刑事案件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具体按矿种区分河砂、海砂等有专门标准:非法采砂二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砂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追诉)。非法采砂入刑后按非法采矿罪处理(2016年解释)。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第340条、第341条第2款):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二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捕捞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等)。长江十年禁渔期内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从严打击。
其他资源犯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及制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耕地十亩以上并造成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务要点:①“以工程的名义行盗采之实”——借土地平整、河道疏浚之名非法采砂采石的是打击重点;②长江流域、黄河流域、青藏高原等生态敏感区域的资源犯罪从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行;③购买砂石、木材的下游买受人明知非法来源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词条:污染环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