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

两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典型罪名。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第247条第2款,转化犯)。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同上处罚。

适用要点:①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②“变相肉刑”包括长时间冻饿、烤晒、轮流连续审讯不让睡觉、强光照射等非直接暴力的折磨手段(依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精神与刑法解释);③犯罪对象:刑讯逼供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暴力取证针对证人(被害人视同证人);④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供述、证言)依法绝对排除,不得作为起诉与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刑讯逼供在程序上最重要的后果。

实务要点:①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②入所体检记录、看守所监控、同监室人员证言是证明刑讯的关键证据;③刑讯逼供造成的冤错案件(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④对办案人员的追诉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

常见问题:审讯时疲劳审讯获得的口供有效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范畴的,口供依法排除。

相关词条: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