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两罪是渎职罪章的基础罪名(《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为私情私利而舞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的区别:①滥用职权是积极作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任意放弃职责、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处理公务;②玩忽职守是消极不作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失职漏管)。二者均为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或间接故意)。

立案标准(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导致二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更高(死亡三人以上、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

实务要点: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多个机关职责交叉造成损害的,分别认定各自责任;③事故类案件(矿难、火灾、垮塌)中,监管人员的渎职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事故罪并行追诉;④司法解释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决策者与执行者均应追责(破坏“集体决策免责”幻想)。

常见问题:审批材料齐全但实质有假,审批人员构成渎职吗?——尽了形式审查义务且无徇私的,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明知材料虚假仍批准的构成滥用职权。

相关词条:贪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作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