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是指虚开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57条):①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②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③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系:两者的关键区别是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税款与出口退税,虚开按第205条重罪处理;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税款,虚开的按本罪处理(较轻)。实践中,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多用于入账列支成本逃避企业所得税、虚增业绩上市等目的。

实务要点:①企业为冲成本买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入账),是本罪最高发形态——即使发票是真的,“无真实交易”受票同样构罪;②为虚开发票搭建空壳公司、注册个体户批量开票的,按组织者主犯处理;③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解释确立的“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出罪规则同样影响普通发票虚开的评价,但逃税、伪造发票等替代罪名风险仍在;④阿里巴巴、美团等平台商家“刷单开票”与灵活用工平台的虚开风险持续高发。

常见问题:公司账户付给个人,个人到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构成虚开吗?——有真实劳务或交易背景的代开不构成虚开;无真实交易的“税点票”即构成,金额达标即立案。

相关词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