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重大修改)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④跨境转移资产;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立案追诉没有数额门槛——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应追诉(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43条)。

刑修十一的重大变化:①删除了“明知”要件——自洗钱(上游犯罪分子自己清洗自己犯罪所得)独立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此前自洗钱不构罪);②上游犯罪扩展至七类(新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③“明知”的证明要求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认定综合判断。

典型形态:提供银行卡“跑分”过账、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资金、利用地下钱庄跨境汇兑、购置房产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赌博赢钱名义掩盖资金来源等。2024年“两高”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明知”的推定情形(如以明显异常方式协助转账、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与本人明显不符的巨额资金等)与“情节严重”标准。

实务要点:①亲友间帮忙收款转账也可能构罪——只要知道资金是七类犯罪所得;②上游犯罪未经判决不影响洗钱罪认定(“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可,可以另行追诉);③罚金刑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需追缴洗钱所得。

常见问题:帮老板把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买理财,构成洗钱吗?——若资金属贪污贿赂等七类犯罪所得且明知来源,构成;普通民事债务纠纷的转移不涉及本罪。

相关词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