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条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批准权(公诉案件)或决定权(自诉案件、审判阶段)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的门槛远高于拘留,核心是“有必要羁押”。

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1条):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③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五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审查时应当把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两类特殊情形应当逮捕: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第95条):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有权申请审查——这是被羁押者的重要救济渠道:案件证据变化、达成谅解、认罪认罚、患有严重疾病等,都可能成为变更的理由。

实务要点:①批捕前检察院会讯问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在此时提交不批捕意见书;②逮捕后案件并未“定死”,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协商都可以继续争取变更;③批准逮捕决定书载明的涉嫌罪名是侦查方向的初步固定,后续仍可能变更。

常见问题:逮捕后还能取保吗?——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或直接向办案机关申请。不批捕是不是就没事了?——只是强制措施变更,案件仍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

相关词条: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