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

羁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时,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法院得裁定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

简言之,羁押系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目的之一种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体自由之强制处分,并将之收押于一定之处所(看守所)。(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392号解释理由书)

羁押不是犯罪行为有罪无罪的判断,是在保全证人、证据或预防社会危险。

羁押必须由法官决定,为法官保留,在侦查中是由检察官声请羁押,在审理中则是由法官自行判断,一旦下了羁押的裁定,就开始计算被告的羁押期间。一次羁押的期间在侦查中是2个月,在审理中是3个月。(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制度(“声请”即“申请”)。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对应制度为逮捕与羁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