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章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刑法》分则第七章(第368条至第381条),指妨害国防建设、武装力量作战、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等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主要罪名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含过失犯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等。
特点与要点:①多数罪名以“战时”为加重处罚情节,非战时构成的按基本刑;②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与专用标志(军车号牌等)是本类犯罪的常见对象——伪造、买卖军车号牌用于逃费、逃避检查的按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处理;③破坏军事通信设施(光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适用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处理。
战时犯本类之罪的从重处罚;破坏军事通信“三电”设施、军队战备物资的案件由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协作办理。
实务要点:①破坏军事设施类案件与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罪的竞合关系,依对象与故意区分;②兵役登记、征兵体检中的弄虚作假(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及应征青年与家长双方的责任;③涉军维权案件由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按专门管辖规则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