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而言,它是“人在外面等案件”的状态,是最被争取的强制措施变更。

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7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保证方式二选一(第68条):保证人保证(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违反义务可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或保证金保证(人民币起点一千元,未成年人起点五百元;不得同时要求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人义务(第71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责令遵守一项或多项: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期限与后果: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实务要点:①取保≠没事——案件继续推进,开庭必须到案;②取保理由申请书要围绕“无社会危险性”展开(初犯、认罪认罚、达成谅解、疾病、哺乳等);③保证金在取保结束、未违反规定的,凭解除通知领取退还。

相关词条: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