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两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的核心罪名(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更轻或更重审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不并罚)。

行为形态:①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使无罪的人受追诉);②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轻判;③在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民事、行政);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徇私舞弊另有规定(第401条)。

实务要点:①“徇私”包括徇私情(亲属朋友关系)、徇私利(财物);明知无罪仍追诉的,不要求徇私利,徇私情即可;②民事枉法裁判罪与虚假诉讼罪常共同出现——法官与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谋的分别定罪;③枉法裁判与受贿竞合的择一重处断规则(受贿数额巨大时受贿罪更重)。

常见问题:法官判错了案子就是枉法裁判吗?——错案可能是认识分歧、法律适用争议;构成犯罪要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如收受好处、受干预违法改判),过失错判不构成本罪。

相关词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