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
为台湾地区“刑法”之罪名,规定于:「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设有相近罪名: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审判中徇私枉法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为台湾地区“刑法”之罪名,规定于:「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设有相近罪名: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事审判中徇私枉法的,构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