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成为本罪最常见的形态,已居刑事案件数量前列。
“情节严重”的标准(2019年司法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
“明知”的认定:可以结合交易价格、方式是否明显异常,行为人的经历、认知水平,与对象的接触交往等综合认定——卡农辩称“不知道对方干什么的”通常难以成立,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市价即属异常。但需注意:仅提供一张银行卡、未参与转账操作、获利极小的,部分案件可作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罪名关系:①事前通谋为诈骗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诈骗罪共犯(量刑更重);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与掩隐的界分在于介入时间(事前帮助与事后窝藏)和参与深度,此为辩护的核心争点。
实务要点:①涉案银行卡被冻结后,主动配合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从宽的第一步;②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提供一张卡获利几百元的,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比例较高;③切勿因小利出租出售“两卡”, 除刑事责任外还将被惩戒(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账户)。
相关词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