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2015年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①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④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

程序规则:①可以由申请执行人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或检察院不追究的前提下);②公诉程序:执行法院发现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③时间效力:拒执行为发生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即可以追究,包括诉讼开始后判决生效前的转移财产行为(司法解释确认)。

实务要点:①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的最有力武器——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材料(财产转移流水、高消费记录、拒接传唤记录)提交给执行法官是申请执行人的重要策略;②构成拒执罪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民事债务仍然要还;③履行判决后取得谅解的自诉案件,可以撤诉或调解。

常见问题:欠钱被起诉后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会构成拒执罪吗?——诉讼开始后(包括一审起诉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可以构成;即便判决未生效,该转移行为在执行阶段仍可被追究。

相关词条:虚假诉讼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