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04条)。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55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三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行为方式:①虚构出口贸易(买单配票、借货出口)——伪造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外贸合同;②“四自三不见”业务——自带客源、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与不见供货货主,外贸企业仍然办理退税的构成共犯;③虚增出口货值、将低退税率货物伪报为高退税率货物;④循环出口(同一批货物反复出口骗退税)。
与逃税罪的界分:骗取出口退税是骗取国家已经征收的退税款;未缴纳税款却虚构已纳税事实骗取退税款同时构成逃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依第204条第2款择一重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或择一重(依解释)。
实务要点:①外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分离的“四自三不见”模式是风险高发区;②海关、税务大数据对出口货物的产地、价格、物流轨迹交叉比对,虚开与骗退税链条打击已成常态;③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罚金为骗取税款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时罚金极重。
相关词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