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派出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如何申请: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

答复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不予公开的情形: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和过程性信息(讨论、研究、审查中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费用与救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对答复不服的救济要注意新的分工:申请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此类列为复议前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对不予答复、要求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的救济则依一般规则处理。

实务要点:①申请描述越具体(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时间),越不易被以“内容不明确”退回;②一个申请只申请一件事,多项信息分开申请;③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申请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能被收取信息处理费或被认定滥用申请权。

相关词条:行政复议(2023年修订)、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与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