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则:①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②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③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④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⑤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自冻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①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加处罚款、滞纳金,代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多数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期十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条底线:①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②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相关词条: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强制拆除、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