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第253条之一)。

三款行为: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快递员、房产中介、银行职员、通信运营商员工等“内鬼”行为);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罪标准(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五百条以上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数量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实务要点:①“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②批量信息条数按查获信息的数量计算,重复信息不重复计算,信息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常以抽样验证方式处理;③经信息主体同意、合法公开渠道获取后再提供的,以及企业内部依法共享的,不构成本罪——但“概括同意”的边界越来越严。

常见问题:把客户名单发给同事算犯罪吗?——同一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流转一般不构成;但离职时带走客户资料、出售给同行或“数据贩子”的即触犯本罪。

相关词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