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刑法》第30条)。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在入罪门槛、处罚方式上有明显不同,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核心概念。
两个成立要件:①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名的,才按单位犯罪处理(《刑法》分则多数经济、行政类罪名有单位犯罪条款,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等则单位不能构成);②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犯罪决定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作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而非归个人私分)。
以自然人犯罪论的三种情形(最高法单位犯罪解释):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如专门为诈骗设立的公司);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此外,为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利益归个人的,同样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处罚方式——双罚制(第31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通常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标准,部分罪名有专门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决策、组织、指挥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具有一定危害行为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
实务要点:①“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直接影响入罪门槛与量刑档——多数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高于自然人标准或依自然人标准从宽;②犯罪所得一律追缴,单位被吊销、宣告破产后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③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程序,合规整改验收通过的可以宽缓处理甚至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