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对象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修九修改后“他人”涵盖男性),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满足性刺激的淫秽行为(抠摸、搂抱、亲吻隐私部位、强迫观看裸露等)。侮辱妇女与一般流氓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性刺激目的。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①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②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③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④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猥亵儿童不需要暴力胁迫,儿童同意也不影响定罪;通过网络胁迫儿童拍摄裸照、做出动作的(隔空猥亵)同样构成本罪(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实务要点:①地铁、公交等场所的“咸猪手”行为达到强制程度的按本罪处理,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②“当众”的认定不要求多人实际看到,只要公共场所且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即可(教室、网络直播中当众猥亵的认定已有判例);③教师、监护人对学生、被监护人的猥亵从重处罚且适用从业禁止(《刑法》第37条之一:刑满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④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的界分在于有无性交意图。
常见问题:拍同事屁股是开玩笑还是犯罪?——多次实施、造成心理伤害或对方明确反对仍实施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偶发且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