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的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也不需要等到伤害发生。
什么是家庭暴力(第2条):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居关系中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可以参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与审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可以包含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证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照片、就医病历、验伤报告、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短信与微信威胁记录等。申请时不需要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有较大可能性的即可签发。
违反的后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训诫、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保护令的事实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认定家暴与感情破裂的证据,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