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后,依法享受的各项物质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这是一条重要的追责规则)。

主要待遇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第45条):①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②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③生活护理费(经评定需要护理的);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⑤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按月发放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一级至四级伤残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由基金支付至退休);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放70%、60%;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具体标准按省级规定;⑦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实务要点:①“本人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有上下限(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60%);②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除医疗费用外多数待遇可以兼得;③单位未足额缴费导致待遇降低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常见问题:离职时还能主张工伤待遇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正是解除或终止时才产生,注意一年仲裁时效。单位没缴保险怎么办?——全部待遇由单位承担,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仲裁追偿。

相关词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关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