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是计算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的直接依据。
鉴定内容:①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②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时机与程序: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初次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不服怎么办: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的,则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与鉴定是两条不同的救济线。
实务要点:①鉴定以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为前提,过早鉴定可能定级偏低;②带齐完整病历、影像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③伤情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后可以申请复查鉴定;④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由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十级解除合同时才能拿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级直接决定钱的多少,鉴定环节务必重视。
常见问题:非工伤疾病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另行规定办理(涉及病退等),与本条工伤鉴定程序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