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四种法定情形: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认定要点:①无事生非与借故生非是本罪的本质——“打人犯法”是常识,但随意殴打他人不受被害方过错影响的才属寻衅;②网络寻衅滋事: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毁损名誉并广泛传播的;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的(2023年“两高一部”意见对网络暴力的适用予以规范);③本罪的“口袋化”争议: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防止滥用——上访维权、正常批评监督、消费纠纷引发的冲突不宜认定。
实务要点:①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与随意殴打并存时,重点审查行为动机与对象选择;②强拿硬要与抢劫、敲诈勒索的界分在于是否当场、是否基于流氓动机;③黑恶势力实施的寻衅滋事从重。
常见问题:在网上发帖骂人被刑拘了,寻衅滋事罪成立吗?——要看信息是否捏造、传播量与危害后果;单纯对个人的情绪化辱骂多属民事名誉权纠纷,涉及公共秩序的才可能涉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