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章概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刑法》分则第十章(第420条至第451条),共三十一个罪名,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刑法》第450条)。

主要罪名: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罪,违令发放不良信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等。

共性规则:①战时犯罪的从重处罚(多数罪名规定“战时”从重或仅在战时构成);②战时涉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军人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③《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刑法中独特的“戴罪立功”制度;④军人非战时的一般违法犯罪(盗窃、斗殴等)由军事机关或地方法院按管辖规定处理。

实务要点:①泄露军事秘密既可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泄露军事秘密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按主体与职责区分;②逃离部队罪与拒服兵役的处理(拒服兵役被退回的地方惩戒与刑事责任的界分)。

相关词条:危害国防利益罪(章概述)、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