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制作;变造=对真实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涂改、拼接、挖补);买卖包括购买与出售。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第280条第2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第280条第3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见形态:伪造不动产证、毕业证、出生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离婚判决书;办假证小广告产业链;买卖他人身份证件用于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电诈黑灰产上游)。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第279条第2款从重处罚。本罪骗取的对象利益不限财物(还包括地位、荣誉、感情/性利益),骗取财物的与诈骗罪竞合,从一重处断。

实务要点: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证件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偷渡、骗贷等黑灰产的上游环节;②冒充警察“办案”骗取财物金额巨大的,诈骗罪(最高无期)重于招摇撞骗罪(最高十年),按重罪处理;③伪造驾驶证并使用上路驾驶机动车的,可能数罪并罚。

相关词条: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