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与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刑法中少数的绝对确定法定刑条款。劫持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控制航空器(改变航线、控制驾驶舱等),本罪属于国际公约确认的普遍管辖犯罪,无论行为人在何地实施,我国均有权管辖。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劫持的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船只与汽车),劫持私人小汽车抢劫财物的按抢劫罪处理。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如机舱内斗殴、殴打机组人员、强行打开舱门等行为。
实务要点:①机场、航班上大闹的违法成本远超想象——机上打架、辱骂机组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或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治安违法;②劫持类犯罪原则上无未遂出罪空间,着手即既遂(控制航空器、船只、汽车即既遂);③劫持航空器罪可判处死刑且无缓刑出罪的特殊通道,属于全球通缉的重罪。
相关词条:放火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