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础性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5条)。它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是当前刑事案件的主渠道——适用率已超过八成。
核心环节:①侦查机关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120条);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173条);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174条);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等情形除外;④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⑤法院审理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情形除外(第201条)。
从宽幅度: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重复评价的部分按阶梯式从宽——越早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越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实务要点:①签署具结书意味着接受量刑建议,签署前务必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对量刑建议不服可以不签,转由法院依法判决;②认罪认罚不等于认“所有指控”——对事实有异议的部分应当坚持,部分认罪同样可以协商;③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基础法律帮助,重大案件建议另行委托辩护人。
常见问题:签了具结书还能反悔吗?——一审宣判前可以反悔,但案件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已享受的程序从宽可能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