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宣告缓刑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76条)。对被告人而言,缓刑意味着“判了刑但不用坐牢”。

适用条件(第72条):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其余为“可以”)。宣告缓刑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

考验期(第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排除情形(第74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撤销的三种情形(第77条):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②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同样并罚;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后收监执行,之前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刑期。

实务要点:①争取缓刑的核心证据:赔偿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矫正评估意见;②缓刑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须报经批准,迁居应报经批准;③缓刑不是“无罪”——考验期满虽不再执行刑罚,但定罪记录(前科)仍然存在,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

常见问题:缓刑期间又打架会怎样?——新罪撤销缓刑并罚;即使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

相关词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