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妨害清算、虚假破产)
本条为《刑法》第三章第三节中公司、企业管理类犯罪的合并概述,均为轻罪且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追诉标准二第3条、第4条明确注明):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六百万元以下的虚报比例达60%以上、超过六百万元的达30%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妨害清算罪(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财产五十万元以上即达追诉标准)。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涉及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依法应当向监察、司法机关等提供而隐匿、销毁、拒不交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实务要点:①2013年公司法改为认缴制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两罪只适用于金融、保险等实缴登记制公司,适用面已大幅收窄;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后隐匿、转移财产的(“假破产真逃债”),是债权人刑事报案的高发点,与破产程序衔接密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