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俗称“非吸”)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176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法定刑三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追诉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三项满足其一即可)。

重要从宽条款(刑修十一新增):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为非吸案件争取宽缓处理提供了法定通道,也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前期尽力兑付投资人。

实务要点:①P2P、理财公司、养老项目、保健品预付卡等都是本罪高发形态;②单位实施本罪的同样追究(双罚),业务员按个人参与数额认定,主动离职、退还提成的业务员从宽空间大;③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分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挥霍、携款逃匿、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吸收)。

常见问题:公司向特定几个股东和员工借款算非吸吗?——针对特定对象、未公开宣传的民间借贷不构成本罪。

相关词条:单位犯罪、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