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作业罪

两罪是安全生产领域最核心的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存在现实危险的,即使尚未发生事故也可定罪——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追诉标准(重大责任事故,追诉标准(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

责任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人员。 NOTE: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如消防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造成事故的,构成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担责。

实务要点:①责任事故类犯罪追究的是“管理链条”上的所有人,老板不能以“不懂技术”免责;②事故调查报告(政府调查组作出)认定的直接原因、责任人员是刑事追诉的基础证据,但对调查报告认定的责任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③危险作业罪无需实害结果,整改令拒不执行即入罪,是企业刑事合规的红色底线。

相关词条:单位犯罪、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