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俗称“中介造假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等,刑修十一加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还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从重条款。同条第3款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73条):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
实务要点:①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是本罪高发主体——出具无据支撑的审计报告、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即可能涉罪;②“故意”与“重大失实(过失)”的界分直接影响刑期(五年以上与三年以下),工作底稿的完整性是关键证据;③企业IPO、发债、环评中的第三方机构“配合造假”链条,近年追诉显著增多(康美药业案、超声检测造假案等)。
常见问题:会计师按客户提供的资料出报告也算造假吗?——明知资料虚假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构成;已履行必要核查程序且尽到职业谨慎的,属于业务差错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