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新增)。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70条):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发起、策划、操纵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受过刑事追究或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发展十五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其发展下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其他犯罪。

“传销”的识别特征:①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入门费);②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拉人头);③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团队计酬)。以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无真实商品或商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是传销;有真实商品且以销售业绩计酬的直销(有牌照)不构成本罪。

实务要点:①“虚拟币”“消费返利”“原始股”“跨境电商”“文旅项目”等新型传销层出不穷,本质未变;②传销活动同时涉及非法集资的(收取入门费承诺返利),择一重罪处罚;③发展下线二十九人差一人到三十人的,不构成本罪(数额犯精确计数),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按治安管理处理;④积极参加者(非组织领导者)不构成本罪,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常见问题:被骗做了传销又拉了亲戚朋友进去,要坐牢吗?——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若成为团队长层级、负责管理培训的,达到标准即涉刑。

相关词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