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类(贷款、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有价证券)
《刑法》第三章第五节在信用卡诈骗(已有词条)之外规定了五种金融诈骗罪名,均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产权担保后携款逃匿的属典型形态。注意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实施的按合同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处理。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诈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金融凭证诈骗)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的即构罪,包括明知票据系盗窃、诈骗所得仍使用的。
信用证诈骗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5条、第197条):信用证诈骗不受数额限制(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使用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四种行为即可入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
实务要点:①本类犯罪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金融诈骗类(除集资诈骗外)不适用死刑;②票证真伪鉴定、银行流水与用款去向是核心证据;③骗取贷款后以新贷还旧贷的“借新还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综合还款能力与资金用途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