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140条)。法定刑按销售金额四档递增: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认定: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判断;无上述标准的,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判断。销售金额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已销售与应得部分)。
法条竞合与共犯: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农药兽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的,按专门罪名(第141-142条之一)处理,刑罚更重;②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③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实务要点:①产品质量鉴定是定罪的关键证据,抽样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效力;②电商平台售假以成交金额认定销售金额,刷单部分应扣除;③“虚假宣传”未达到以假充真程度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或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