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现在必须造成实际损失才构罪,把单纯骗贷但按时还款的行为出罪,这是民营企业家反映强烈问题的重要修正。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追诉标准(二)第22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骗手段的常见形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注意:向银行提交了真实资料、仅因经营恶化无力偿还的,不构成本罪,属民事借贷纠纷。
与贷款诈骗罪的界分:关键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打算还款只是用了欺骗手段),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款潜逃、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实施的按骗取贷款罪或合同诈骗罪处理。
实务要点:①贷款审批材料造假的历史遗留问题(过桥贷款、续贷倒贷)要区别对待,2021修法后此类风险大幅下降;②造成损失的时间点一般在贷款到期无法收回且银行穷尽追收手段后;③案发前归还本息的可以出罪,主动补救是第一要务。
常见问题:帮朋友伪造流水从银行贷款,朋友还不上谁担责?——提供虚假资料帮助骗贷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或贷款诈骗罪共犯。
